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2条释义

2018-08-31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释义】

    此条规定了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主体的要求,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质量直接影响电梯的安全,这些活动必须严格规范,明确提出要求。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由同一家电梯企业负责有利于保障电梯安全和保护品牌,有利于明确责任,也是电梯生产企业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趋于饱和,目前许多大型电梯企业已经开始从以制造为主向以安装、改造、修理、保养为主的方向转变。
电梯是一种特殊的机电产品,在制造完成时以部件形式出厂,安装完成之后才形成完整的产品,安装实际上是电梯的总装配工序,是制造的继续。电梯产品是由安装单位完成的,安装单位对电梯的质量安全影响起决定作用,电梯的安装环节对电梯质量和安全运行影响很大。安装的许多技术要求应该按照制造企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该在制造企业指导下完成。目前多数电梯的安装后调试由制造企业负责,有力地保证了电梯质量。电梯投入使用后也同制造企业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如提供备品备件,交待维护保养要求,出现问题后提供技术支持等。电梯的改造实际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电梯制造,不仅需要较强的设计能力、调试能力、试验能力,还需要有一支具有相应能力的安装队伍,电梯改造活动甚至比普通电梯制造活动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企业掌握电梯的技术,对电梯质量好坏起主导作用,所以他们有义务对其他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提供指导,并监督其工作质量,对安装完成的电梯进行调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电梯企业的技术优势,服务社会,同时也明确了电梯的安全责任。

所述“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是指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格的企业;所述“电梯制造单位”,就安装、修理活动而言是指原电梯制造单位。这样规定实现了电梯制造、安装、修理的“一条龙”,保证了备品配件的供应,更好发挥制造企业的主体作用,有利于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和明确责任。
对于改造,原制造企业不再存在的,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必须按照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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